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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商品混杂网络平台 最高检释放全链条打击犯罪强烈信号

发布日期:2024-05-31 02:24    点击次数:71

(原标题:假冒伪劣商品混杂网络平台 最高检释放全链条打击犯罪强烈信号)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峰北京报道  2024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释放了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处、全链条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强烈信号,并为各级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示范和指引。

据介绍,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假冒伪劣商品犯罪8503件14560人,起诉18777件38936人。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1634件1778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645件2879人。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食品犯罪案件5620件10711人,起诉药品犯罪案件2544件5563人。

检察机关依法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惩治力度,2023年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数同比上升40.8%。

突出打击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

当前,网络平台已经成为消费者购物的重要途径,同时,一些假冒伪劣商品也混杂其中,使消费者真假难辨。

2022年5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袁某通过微信联系他人购买化肥颗粒,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使用私自印制的带有某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某安”“某利”商标、某化肥有限公司注册的“某富”商标标识的包装袋,在其租赁的仓库内进行分装。

袁某使用本人及他人身份信息在某电商平台注册经营9家网络店铺,与他人合伙经营3家网络店铺,销售假冒伪劣化肥至河南、江西等10余个省份。

袁某还向他人经营的网络店铺和微信客户提供假冒伪劣化肥,销售金额共计778万余元。

经检验,袁某生产、销售的化肥总养分、总氮、有效磷等数值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2023年12月29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案情,推动开展为期3个月的“肥料产品质量专项整治”等农资生产执法检查活动。

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邮政主管部门筑牢寄递安全防线,联合县邮政局等3家单位开展农资打假“净网”行动等专项检查7次,严厉打击“网络+寄递”形式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切断非法网店销售路径。

强调深挖线索全链条打击犯罪

检察机关在办理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时,不拘泥于已经发现的犯罪线索,还深挖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生产端等。

2021年10月至2023年2月,被告单位青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决定接受吴某(另案处理)委托生产壮阳类食品压片糖果。

上述被告人明知那非类物质及其衍生物等成分禁止添加至食品中,仍将吴某通过微信从被告人许某某处采购的60余公斤那非类原料,与玉米淀粉、蔗糖、红参粉等低价辅料混合,分别在青海、浙江窝点生产含有上述非法添加成分的压片糖果共计30余万片,并经由山东销售团队,通过聊天软件逐级发展山东、江苏、河北、福建等地经销商,在网络上发布“补肾固精、固本培元”等虚假广告引流,经网络电商平台等销售至上海、青海、安徽等地,生产、销售金额达130余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青海某公司、浙江生产窝点及曹某等人处扣押涉案原料、半成品及各批次压片糖果若干。经检测,涉案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中均检出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生产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本案中,涉案有毒、有害食品流向多个知名电商平台,对外销售至全国各地,影响范围大、辐射面广。

检察机关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从个案出发延伸类案调查,发现电商新业态下食品安全监管疏漏,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网络电商平台治理整改,取得较好效果。

同时,与电商平台构建常态化协作机制,定期交换信息、提示犯罪风险,助力网络平台提升防控模型技术水平,协同共护网络食品安全。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以“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为契机,依法从严打击网络营销、直播带货等新业态下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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